(2016)渝0112民初7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7145号原告李某甲,女,1981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某乙,男,197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