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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3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朱廷炯与罗雪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廷炯,罗雪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3759号原告朱廷炯,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达县。委托代理人高建兰,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太春,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雪峰,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李阳,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海瑜,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朱廷炯与被告罗雪峰委托纠纷一案后,被告罗雪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请求将本案移送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委托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提供了证据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九龙坡辖区。本案合同履行地亦不属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罗雪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罗雪峰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尚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