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某某劳动服务科与张某,刘某与石某1,席某,石某2,余某韩某,石某3劳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劳动服务科,石某1,席某,石某2,余某,韩某,石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75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劳动服务科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执行人石某1,被执行人席某,被执行人石某2,被执行人余某,被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石某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劳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07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贷款40000元及其余贷款本息10937.5元;六被执行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申请执行费3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石某2在中国邮政银行横山县支行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其账户存款45119元,因被执行人前期偿还了某某劳动服务科13821.5元。我院于2016年3月29日退还被执行人石某213821.5元,于2016年4月4日支付某某劳动服务科案款30937.5元,现本案案款已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7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先南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