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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6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林某诉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6民初227号原告林某,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何某,住湖南省汝城县。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原告林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于2016年4月18日以原、被告庭外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敏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小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