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4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5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心宏,周口海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68年6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袁芳军审判员 蔡全杰陪审员 许 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