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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4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5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心宏,周口海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68年6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袁芳军审判员  蔡全杰陪审员  许 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