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盘山热电厂与马继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盘山热电厂,马继东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02民初633号原告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盘山热电厂,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负责人马建宁,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岳,宁夏张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马继东,男,生于1963年08月23日,回族,甘肃省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原告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盘山热电厂诉被告马继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前,被告名下的固原市原州区长途汽车站5#-42号营业房由其自行供热,后因市政府要求集中供热用户通过一次性改网实行统一供热,经宁夏天豹固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原告于2011年10月份对该营业房进行统一并网,并从2011年开始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15日向被告提供供热服务,被告应按时向原告缴纳采暖费。根据固原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制定六盘山热电厂临时热价确定市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确定的生产经营用户采暖费收费标准,该营业房应交纳采暖费每月每平方米为5.7元,建筑面积为282.56平方米,现被告拖欠2011-2015年四个采暖季的采暖费共计10630.00元。又因被告逾期拒不缴纳采暖费,根据固原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固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户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按照每天加收欠费总额的3‰收取滞纳金,被告应当向原告缴纳2012年4月16日-2016年1月16日的滞纳金26193.00元,因滞纳金高于本金,故原告只向被告主张滞纳金1063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1年-2015年四个采暖季采暖费1063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4月16日至2016年1月16日的滞纳金106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盘山热电厂起诉被告马继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及地址向被告马继东送达诉讼材料,但被告未在该地址居住,且经本院告知,限原告在七日内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原告未能提供,本案无法履行送达等程序,故本案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盘山热电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167.00元,退还原告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盘山热电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艳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卫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