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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花雪苓、花雪君等与花黎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雪苓,花雪君,花雪梅,花雪娟,花黎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519号原告花雪苓。原告花雪君。原告花雪梅。原告花雪娟。上述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克伟、李秘颖,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花黎明,又名花立明,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花雪苓、花雪君、花雪梅、花雪娟与被告花黎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花雪苓、花雪君、花雪梅、花雪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90元,由四原告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刘金环审 判 员  白江平人民陪审员  田振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章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