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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开鲁县义和塔拉镇复兴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开鲁县义和塔拉镇复兴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3民初928号原告王建国,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开鲁县。被告开鲁县义和塔拉镇复兴村民委员会。代表人邢宝金,系村主任。原告王建国诉被告开鲁县义和塔拉镇复兴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文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鲁县义和塔拉镇复兴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国诉称,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日,被告开鲁县义和塔拉镇复兴村民委员会以交建敬老院款缺钱为由,从我处借款8000.00元,约定月利率20‰,借期一年,并给我出具借据一枚。此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我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余欠5000.00元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现要求其偿还此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2400.00元(自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日至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计17400.00元。被告开鲁县义和塔拉镇复兴村民委员会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陈述相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方的庭审陈述,有原告方向法庭提交的收据两枚在卷佐证,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应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开鲁县义和塔拉镇复兴村民委员会以交建敬老院款缺钱为由,从原告处借款8000.00元,约定月利率20‰,借期一年,后偿还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余款5000.00元及孳息至今未还,对此,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开鲁县义和塔拉镇复兴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建国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2400.00元(自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日至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计17400.00元。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于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否则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00元,减半收取117.50元,由被告开鲁县义和塔拉镇复兴村民委员会负担,于判决生效后是日日一次性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35.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文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庆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