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怡兴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坪地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怡兴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坪地支行,潘超群,潘美凤,深圳市富龙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潘惠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9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怡兴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镇坪西村吉祥一路。法定代表人:潘美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坪地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坪地段)****号。法定代表人:刘旭文,行长。原审被告:潘超群,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潘美凤,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深圳市富龙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汤坑社区汤坑三路73号。法定代表人:潘振辉。原审被告:潘惠红,香港居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P59375()。上诉人深圳市怡兴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50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设立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批复》,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包括:1、深圳前海合作区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2、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至深圳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批复》,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应由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本案属于深圳市辖区应由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