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3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保锋与陈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锋,陈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3民初161号原告:张保锋,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野县。公民身份号码×××1330。被告:陈朋,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野县。公民身份号码×××2116。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锋诉被告陈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意向为由,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0元,减半后为3125元,由原告张保锋负担。审 判 长 陈振斌审 判 员 吴玉娟人民陪审员 李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道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