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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3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保锋与陈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锋,陈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3民初161号原告:张保锋,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野县。公民身份号码×××1330。被告:陈朋,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野县。公民身份号码×××2116。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锋诉被告陈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意向为由,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0元,减半后为3125元,由原告张保锋负担。审 判 长  陈振斌审 判 员  吴玉娟人民陪审员  李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道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