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执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炯娇与青岛天一十一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炯娇,青岛天一十一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鲁0211执2107号申请执行人陈炯娇,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天一十一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安丰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炯娇与被执行人青岛天一十一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37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0346.2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80346.20元,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前履行40346.20元,余款40000元,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8日前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21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兆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