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日高与李帆洪,蔡荣洋,董志良,李富新,黎玉群,蔡贵彪等附带民事普通执行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帆洪,李富新,黎玉群,蔡某,蔡贵彪,董志良,董育辉,谢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法定代理人李与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法定代理人黄超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执行人李帆洪,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5654。被执行人李富新,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5639,系被执行人李帆洪的父亲。被执行人黎玉群,女,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5662,系被执行人李帆洪的母亲。被执行人蔡某。被执行人蔡贵彪,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5615,系被执行人蔡贵彪的父亲。被执行人董志良,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5619。被执行人董育辉,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5613,系被执行人的父亲。被执行人谢日英,女,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564X,系被执行人的母亲。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帆洪、蔡某、董志良故意伤害纠纷一案,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茂化法少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李帆洪、蔡某、董志良应赔偿80672.27元给申请执行人李某,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日英支付了2000元给申请人李某,被执行人支付了10000元给申请人李某,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黎玉群还10000元后,再在2016年年底前支付6500元,申请执行人就不再追究李富新、李帆洪、黎玉群的任何责任。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帆洪、蔡某、董志良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茂化法执字第55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通亮审 判 员 张 锋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庞香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