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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加福与钟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福,钟长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2174号原告:李加福,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耀华、杨燕妮,福建倍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长华,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李加福与被告钟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宪昌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 彤代理审判员  刘宪昌人民陪审员  陈莉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晓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