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402邢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402邢初83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甲,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新检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文瀚、穆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甲与被害人李乙系邻居。2015年8月,李乙因租住的房屋需要做防水,李乙便将房屋钥匙交由李甲保管,以便房东找人做防水时方便进出。事后,被告人李甲私自配了一把李乙家的钥匙,并将原钥匙交还给李乙。2015年9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李甲见李乙出门上班后,便使用自己私自配的钥匙打开李乙家门,侵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000元和金戒指一枚。经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戒指价值人民币738元。2015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李甲再次趁被害人李乙上班不在家,用私自配的钥匙打开李乙家门,侵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600元及铂金戒指一枚、银耳环三副、银项链三条、银手镯两个、首饰盒一个。经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铂金戒指价值人民币915元。其他物品因被被告人李甲丢弃,未予估价。被告人李甲于2015年12月12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其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25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害人李乙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甲的供述和辩解,物品估价鉴定书,指纹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甲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李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甲的刑期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折抵刑期2日。)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甲的违法所得,依法返还给被害人李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 展人民陪审员 姜 莱人民陪审员 贾耕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华文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