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02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福英与雷艳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英,雷艳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2366号原告:李福英。委托代理人:戚晓光。被告:雷艳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曹阳。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福英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