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蓝彬与韦秀柏、零勇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彬,韦秀柏,零勇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蓝彬。被执行人韦秀柏。被执行人零勇智。申请人蓝彬与被执行人韦秀柏、零勇智追偿权纠纷一案,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马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蓝彬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韦秀柏、零勇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蓝彬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秀柏、零勇智的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证:被执行人韦秀柏、零勇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秀柏、零勇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蓝彬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秀柏、零勇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蓝彬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马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茂善审判员 覃明裕审判员 覃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枝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