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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2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时中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22刑初18号公诉机关丹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时中,男,苗族,生于1979年5月6日,小学文化,无业。2015年11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丹凤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丹凤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公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时中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时中,被害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杨时中在贵州省都匀市“康达租赁部”租赁一辆临时牌照的大众牌轿车,与莫某某(在逃)等人预谋欲实施作案。2015年7月18日,杨时中驾车载莫某某、“杨某”、“小某”(身份不详,均在逃)窜至丹凤县城。四人下车分别寻找作案目标,后莫某某、“小某”、“杨某”相互配合,以急需用钱,需兑换外币,请求帮助为由,骗取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凤麓社区居民张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后四人驾车逃离丹凤。另查明,被告人杨时中于2015年10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时中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邮政银行查询单,租车合同及租车人证件复印件,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及在逃人员信息表,辨认笔录,贵JCP9**车GPS停留详单,作案路线图及监控截图,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康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卷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在伙同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中,主观上具有共同诈骗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诈骗的行为,属共同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时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侯 凤审 判 员  刘俊霞人民陪审员  周景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