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春鸣与被执行人栾文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鸣,栾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629号申请执行人:赵春鸣,女,1978年2月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向阳路华元小区1号楼3-5-10号。被执行人:栾文清,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运河开发区七西安居小区1号楼1单元3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鲁1402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应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鲁德S25334号房产过户在赵春鸣名下。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夏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立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