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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民终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张金铎与赵成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3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洪亮,山东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成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镇,山东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金铎因与上诉人赵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2)冠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2)冠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周凤魁审判员  刘晓光审判员  徐红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军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