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2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美云与尤冬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云,尤冬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2086号申请执行人王美云,农民。被执行人尤冬青,农民。关于王美云与尤冬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安墩民初字第0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尤冬青应归还王美云借款960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王美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天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98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美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美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赵祖华执行员 韩良骍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