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044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龚丽娟、陈李民等与阮雪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丽娟,陈李民,阮雪花,龚玉祥,杭州普飞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4401-4号原告:龚丽娟,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陈李民,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薇薇,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雪花,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龚玉祥,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杭州普飞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甫村。法定代表人:龚玉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丽娟、陈李民诉被告阮雪花、龚玉祥、杭州普飞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丽娟、陈李民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丽娟、陈李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丽娟、陈李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14元,减半收取7857元,由原告龚丽娟、陈李民负担。审判员 杨春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缪剑娣?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