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士超、李庆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士超,李庆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2040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被告郭士超。被告李庆民。本院受理的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士超、李庆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绪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存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