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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士超、李庆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士超,李庆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2040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被告郭士超。被告李庆民。本院受理的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士超、李庆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绪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存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