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刑更2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翟殿军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2874号罪犯翟殿军,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二○○二年六月十三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济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翟殿军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二○○二年七月十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鲁刑二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四年十一月二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七年、二○○九年、二○一一年、二○一二年、二○一四年七月十一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5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翟殿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翟殿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翟殿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2次,被评为2014、2015年度监狱级造积极分子,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本院认为,罪犯翟殿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殿军减刑释放,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隆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兰代理审判员  毕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