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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4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孝某、王亚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某,王亚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24刑初87号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孝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3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8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7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亚某,男,因涉嫌犯窃罪罪于2016年2月3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8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7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公诉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孝某、王亚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艳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孝某、王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7日晚,被告人王孝某、王亚某伙同王国展(已判刑)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鄢陵县马坊乡后彪岗村葛某飞的葡萄园,盗窃该园内美的空调一台、三项电线二盘、玛尼多功能插座一个,邦王电热水壶一个、杜邦普尊牌氯虫苯甲酰胺50袋,百泰牌唑醚代森联38袋,霜尊牌烯酰吗啉67袋、鳞甲动力牌磷酸二氢钾6袋、普通农用锄头一把,加力剪二把,后行驶至马坊乡汪庄村东头被民警盘查时,王国展被当场抓获,王孝某、王亚某逃跑。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3763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2016年2月3日上午,被告人王孝某、王亚某主动到鄢陵县公安局马坊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孝某、王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失主葛某飞陈述、同案人王国展供述、证人赵某山、汪某昌、董某箱证言、提取痕迹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鄢陵县公安局搜查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抓获经过、证明、(2015)鄢刑初字第00272号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常驻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孝某、王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孝某、王亚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孝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4000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王亚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4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王红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艳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