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胥海生贪污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青02刑申3号胥海生:你为贪污一案,对乐都区人民法院(2014)乐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以原判认定其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你与原审被告人李积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贪污30000元,属共同犯罪,你系主犯,李积晗系从犯。你还单独贪污70000元和119549.18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的申诉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