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执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薛萍与郭龙、杨梅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萍,郭龙,杨梅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薛萍。被执行人郭龙。被执行人杨梅花。关于申请执行人薛萍与被执行人郭龙、杨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3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热杨梅花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66号天水丽城1-1-501室房产一套,现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梅花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66号天水丽城1-1-501室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战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延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