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2015)方执字第63号吴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方,怀化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吴方,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怀化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方县生态城。法定代表人李吉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吴方申请执行怀化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怀化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175000元,尚欠本金375000元及利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怀化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方又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方如发现被执行人怀化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吴方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 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