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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江苏建中置业有限公司与胡慧明、郑四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建中置业有限公司,胡慧明,郑四凤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1922号原告江苏建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郭庄镇兴业街88号。法定代表人巫建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玲,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慧明。被告郑四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建中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慧明、郑四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建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中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建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建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卞英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