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佳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晴川阁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佳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晴川阁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464号原告陕西佳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欢,女,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晴川阁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陕西佳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晴川阁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佳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佳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佳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666元,由原告陕西佳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