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5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白世朝与张秀梅、韩延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世朝,张秀梅,韩延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财保12号申请人白世朝。被申请人张秀梅。被申请人韩延民。申请人白世朝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韩延民名下的冀D×××××轻型普通货车一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白世朝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韩延民名下的冀D×××××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清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