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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5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白世朝与张秀梅、韩延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世朝,张秀梅,韩延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财保12号申请人白世朝。被申请人张秀梅。被申请人韩延民。申请人白世朝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韩延民名下的冀D×××××轻型普通货车一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白世朝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韩延民名下的冀D×××××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清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