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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特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曾兆荣、邹银娇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兆荣,邹银娇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特127号申请人:曾兆荣,女,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邹银娇,女,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申请人曾兆荣、邹银娇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曾兆荣、邹银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18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曾兆荣于2016年4月18日前赔偿邹银娇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4831元整;二、双方言明无其他争议,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慧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