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刑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柳秀小、司春雨、颜世宁、曲志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刑执字第486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柳秀小、司春雨、颜世宁、曲志成因涉嫌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柳秀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司春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颜世宁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四、被告人曲志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8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柳秀小、司春雨、颜世宁、曲志成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世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