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11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晋林与山西省阳泉固庄煤矿社区居民委员会、山西省阳泉固庄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晋林,山西省阳泉固庄煤矿社区居民委员会,山西省阳泉固庄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11民初212号原告王晋林,男,汉族,现住山西省阳泉郊区。被告山西省阳泉固庄煤矿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阳泉郊区。代表人黄淑芳,职务主任。被告山西省阳泉固庄煤矿,住所地:阳泉市郊区。法定代表人安年春,矿长。原告王晋林与被告山西省阳泉固庄煤矿社区居民委员会、山西省阳泉固庄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晋林诉称,原告从2010年9月1日由被告山西省阳泉固庄煤矿调入固庄煤矿社区居民委员会担任旧区公园管理员岗位,要求原告工作24小时,并入住公园。期间二被告仅付给原告8小时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欠发原告8小时以外的加班报酬、双休日2倍的劳动报酬共计96441.60元。2015年7月8日至10日,由被告固庄煤矿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黄菽芳通知原告开门让XX商场举办展销活动,原告依照执行,结果被固庄煤矿派出所处罚300元。二被告将处罚转嫁给原告,扣掉原告300元工资。二被告还自2015年9月1日起取消原告的夜班补助费及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共计1070.6元。自2010年9月1日以来的5年中,每年的带薪休假原告未享受,计7000元。5年来二被告从未给原告发放劳保用品,共计1500元。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1、二被告补发所有欠发、无端处罚、被克扣的合法劳动报酬共计472141.20元;2、二被告向原告作出公开赔礼道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成员系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产生;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因此,居民委员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故山西省阳泉固庄煤矿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上述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晋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