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1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郭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454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雅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