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21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莫碧浩与莫启炳、杨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碧浩,莫启炳,杨仕,何昆,朱轩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1民初42号原告莫碧浩,男,1989年12月7日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委托代理人莫吉,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启炳,男,1987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告杨仕,男,1976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告何昆,男,1987年8月12日生,汉族,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告朱轩泽,男,1987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莫碧浩与被告莫启炳、杨仕、何昆、朱轩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莫碧浩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仕、朱轩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碧浩自愿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碧浩撤回对被告杨仕、朱轩泽的起诉。审 判 长  黄志伟代理审判员  江彩斌人民陪审员  柏钦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智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