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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江苏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市经纬钢材物流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经纬钢材物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698号申请人:江苏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法定代表人杨龙,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安市经纬钢材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西安。法定代表人连孙华,职务董事长。江苏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经纬钢材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河商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淮安市经纬钢材物流实业有限公司需偿还江苏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164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2015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可供执行。现经合议庭合议,于2016年4月18日程序中止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可供执行。现经合议庭合议,于2016年4月18日程序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河商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何友成审判员  刘 淼审判员  孙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