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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韩晋文与被告段银平、陈吾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晋文,段银平,陈吾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9民初411号原告:韩晋文,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段银平,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吾兰,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晋文与被告段银平、陈吾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晋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晋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晋文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小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家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