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9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韩晋文与被告段银平、陈吾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晋文,段银平,陈吾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9民初411号原告:韩晋文,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段银平,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吾兰,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晋文与被告段银平、陈吾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晋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晋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晋文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小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家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