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2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韩雪梅诉高波、邱德保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雪梅,高波,邱德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02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韩雪梅,住信阳市。被执行人高波,住信阳市。被执行人邱德保,住信阳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信阳市浉河区法院(2015)信浉民初字第218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高波、邱德保拒不履行。现查明:邱德保与刘辉系夫妻关系,虽然邱德保与刘辉于2016年1月7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其债务系双方离婚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执行人邱德保的妻子刘辉为本案被执行人。刘辉应在本裁定之日起10日内履行申请人韩雪梅本金及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现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仝允西审判员 余 静审判员 刘心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少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