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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常熟市鑫天发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薛成义、常熟市诚意印刷厂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鑫天发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薛成义,常熟市诚意印刷厂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1211号原告常熟市鑫天发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莫城东街。法定代表人钱丽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宁,江苏卓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成义。被告常熟市诚意印刷厂,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莫城东始村。经营者薛成义。原告常熟市鑫天发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天发公司)与被告薛成义、常熟市诚意印刷厂(以下简称诚意印刷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栋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成义、诚意印刷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鑫天发公司诉称:被告诚意印刷厂所有的苏E轿车发生事故后,由被告薛成义将车辆在原告处维修。原告维修好车辆后,被告结欠原告修理费436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修理费人民币436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薛成义、诚意印刷厂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鑫天发公司系汽车维修企业。2014年8月8日,被告薛成义将苏E雪佛兰轿车送至原告鑫天发公司处维修。经被告薛成义确认,该车辆维修费用共计436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公安交警部门的查询信息,苏E雪佛兰轿车于2014年9月22日登记至被告诚意印刷厂名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企业登记信息、维修车辆结算清单、车辆查询信息,及本案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修理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涉案车辆于2014年9月22日登记至被告诚意印刷厂名下,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此前该车辆的维修系受被告诚意印刷厂委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诚意印刷厂承担修理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薛成义将涉案车辆送交原告鑫天发公司修理,被告薛成义应承担维修费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薛成义支付修理费用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薛成义、诚意印刷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薛成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鑫天发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维修费用人民币436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至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常熟市鑫天发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薛成义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栋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濮瑜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