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井华与王秀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井华,王秀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236号原告安井华,男,1966年4月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告王秀武,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安井华与被告王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秀武所有的坐落于本市某小区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35万元。原告安井华以其与妻子霍丽丽共有坐落于本市某小区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井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秀武所有的坐落于本市某小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设定他项权利。二、对原告安井华与妻子霍丽丽共有的房产坐落于本市某小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晓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