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袁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1365号原告袁XX。被告陈XX。原告袁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XX的起诉。诉讼费未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姜耀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徐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