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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申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申3号之一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对再审申请人淮阳县四通镇谷庄村民委员会与魏奉先、魏国杰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6)豫1624民申3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裁定书第一页第五行“再审申请人魏国杰”应为“被申请人魏国杰”。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夏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