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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陈淑秋与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戴宗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秋,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戴宗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903号原告:陈淑秋,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计晓婷,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法定代表人:贾启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栋。被告:戴宗强,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陈淑秋诉被告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戴宗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启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晓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