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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润琴、黄安婷、黄帅、黄定龙、杨正仙与谢敬、谢志军、周敏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润琴,黄安婷,黄帅,黄定龙,杨正仙,谢敬,谢志军,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刘润琴申请执行人黄安婷申请执行人黄帅申请执行人黄定龙申请执行人杨正仙被执行人谢敬被执行人谢志军被执行人周敏申请执行人刘润琴、黄安婷、黄帅、黄定龙、杨正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敬、谢志军、周敏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成华民初字第7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罗康明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故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7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跃成审 判 长  伍宏山代理审判员  吕凌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倪海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