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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严明华与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明华,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民初字第545号原告:严明华。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路80号二楼201室。法定代表人:蒋树根,执行董事。��告严明华与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请求:1、责令被告支付原告承揽报酬4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7日起原告严明华为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完成被告坐落在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中路2巷203号原职工食堂、职工宿舍1-6层内部油漆装修工程,约定单价为:铲墙每平方8元,内墙的粉刷乳胶漆每平方22元,油漆等材料由被告提供。该工程于2014年底完成并现已交付使用。经结算,该工程的工程款为40500元。该款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衢州市衢��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承揽加工款405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72元,由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淋欢人民陪审员  张志诚人民陪审员  吴灵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毛蕾蕾申请执行期限二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