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汪世六与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世六,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民终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世六,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黄志军,重庆普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少波,重庆普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红槽房正街99号蓝溪谷地4号楼负一楼。负责人:许朝辉,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雪双,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人事专员。委托代理人:葛春喜,重庆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世六与被上诉人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景瑞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沙法民初字第06371号民事判决,汪世六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毅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赵文建、刘润荔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处理,并于2016年3月10日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汪世六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志军、付少波,被上诉人景瑞公司委托代理人熊雪双、葛春喜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世六一审诉称,2011年1月18日汪世六入职景瑞公司,在安全管理部从事秩序维护员门岗工作,已签了三次书面劳动合同,第三次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汪世六在单位表现良好,曾因拾金不昧获得业主锦旗表彰。汪世六最近一年月平均工资3000元。2015年5月9日晚,汪世六作为临停卡收费员的协助员,由于景瑞公司的收费员当时到车场办事,且景瑞公司电脑死机、临停卡无法刷机的情况下,为方便业主临停车辆,汪世六收取业主临停车辆费用50元,并将临停卡和50元上交景瑞公司。谁知景瑞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出具“关于对安全管理部汪世六的通报批评”,以“隐瞒、截留或故意拖延上缴资金收入”为由解除了与汪世六的劳动合同,并罚款500元。景瑞公司野蛮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汪世六的合法权益。为依法维护汪世六的合法权益,汪世六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景瑞公司支付汪世六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000元(3000元/月×4.5个月×2)。景瑞公司一审辩称,汪世六在工作中存在贪污行为,2015年5月10日上午8点30分,32-2-2业主黄某某找到景瑞公司104号值班岗的保安刘东,称其牌照为渝A×××××号的车昨天晚上不见了,因该业主之前向相关保安告知过,该车只能由其本人女儿开进开出。刘东便查询5月9日晚上的出入记录,查到渝A×××××号车的出去记录但未查到该车的临时停车卡和电脑打卡记录。便打电话给昨天值班的高代富,高代富也不知道该车出去的情况,刘东立即打电话给汪世六,汪世六说钱和卡都在他身上,他现在在解放碑,马上回来交还。20l5年5月10日中午12点汪世六将58元停车费交给104岗位。经查,2015年5月9日晚,汪世六与高代富在景瑞公司104岗位值夜班,当晚12点左右,高代富外出巡查车场,汪世六一个人值守,渝A×××××号车就是汪世六一个人值守时开出的,汪世六将收到的停车费与该车的临时停车卡私自放在自己的身上。另,刘东上班时电脑是正常使用的。根据景瑞公司的《门岗操作指引》,汪世六在收到的钱和临时停车卡时应立即在《岗位值班登记表》上记录登记,并在同班的高代富回来后交给高代富或者在次日即5月10日8点交接班时将钱和卡交给下一班保安人员。但汪世六在收到钱后既不登记也不刷卡,将钱和卡都私自放在自己身上,如不是业主反映,景瑞公司无法知道存在该笔停车收费,在景瑞公司员工刘东发现后询问汪世六,汪世六在事情被发现败露后将钱和卡交还给景瑞公司。汪世六的此种行为属贪污行为。根据汪世六与景瑞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汪世六学习培训过的《员工处罚管理规定》,景瑞公司因汪世六的贪污行为解除劳动关系,罚款500元的处理是合法的,应予支持。根据景瑞公司测算,汪世六5月份工资是364.22元。综上,汪世六贪污钱财的事实清楚,景瑞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恰当,望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汪世六于2011年1月19日入职景瑞公司,在安全管理部从事秩序维护员工作。2015年1月19日,双方续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景瑞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严重违反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等。2015年5月25日,景瑞公司作出了《关于对安全管理部汪世六的处理通报》,主要内容为:各部门,经核实,2015年5月9日晚上,安全管理部104岗秩序维护员汪世六在当班过程中未按公司要求执行《非产权车辆管控制度》,临停卡没有刷机,私自收取业主临停车辆费用,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临停车辆管理制度,同时给公司及员工之间造成恶劣影响,鉴于此,根据《员工处罚管理规定》“不按规章、纪律、准则办事,失职、渎职造成人身安全事故及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无形资产损失)”、“4.1.54私设小金库,隐瞒、截留或故意拖延上交资金收入”、“4.1.55对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费用,通过非正常渠道进行结算,私自截留或擅自抵充其它费用”等条款,经分司研究决定,对安全管理部汪世六进行全分司通报批评,处以500元罚款,并当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随后,景瑞公司向汪世六送达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2015年5月26日,汪世六就本案诉讼请求申请劳动仲裁,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超过五个工作日未作出受理决定,汪世六遂诉至一审法院。审理中,汪世六针对收费事宜解释称,涉案车辆驶出小区时,同班的收费员高代富不在,汪世六就只好代为收款,当时汪世六拿停车卡刷了两次但刷不起,汪世六就翻登记本找卡号、房号、车牌号,然后才收的费,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私自收费的,因为头顶上有监控。收费后汪世六就把卡和钱放在裤袋里。从汪世六收费到高代富巡查回来中间有一个多小时,但高代富回来过后汪世六忘记把钱和卡交给高代富了。按照规定汪世六确实应该把钱和卡都交给高代富,高代富进行登记之后把卡留下来,把钱交给下一班。第二天高代富、刘冬都给汪世六打了电话,询问临停卡和收费情况,汪世六才从解放碑回去把钱交给接班的人了。因此公司的处罚完全是诬陷,汪世六不是收费员,不可能私设小金库。汪世六还为此举示了锦旗照片,证明其道德品质良好,具有拾金不昧的品格。景瑞公司举示了《劳动合同》、《员工处罚管理规定》、《员工处罚管理规定》阅知确认单、《门岗操作指引》、培训签到表、照片7张,用以证明保安收取停车费的时候该如何操作、交接以及违反相关之后如何处理。汪世六学习了相关管理规定并进行了签字;景瑞公司还在门岗处对《门岗操作指引》进行了张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如果汪世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景瑞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等等。根据《员工处罚管理规定》,处罚级别分为四级,其中A级为辞退和职位降级,B级为通报,“私设小金库,隐瞒、截留或故意拖延上交资金收入”、“对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费用,通过非正常渠道进行结算,私自截留或擅自抵充其它费用均适用处罚标准的A级和B级。该规定还同时作为了劳动合同签署申明(附件)中的内容之一,其与阅知确认单均载明:签名人已经阅读并了解公司颁布的《员工处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清楚相关权利义务关系,若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愿意以此规定进行处罚。质证时,汪世六表示:不认可《员工处罚管理规定》、《门岗操作指引》的真实性、合法性,培训签到表上面汪世六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但是只证明其学习了主题及纲要的前三项,并没有学习临停收费,汪世六不是收费员,也不需要学习临停收费。员工处罚管理规定确认单上面汪世六的签名也是其本人所签。照片7张,不能证明员工学习了有关规定,不能证明景瑞公司确实在开除汪世六在之前在门岗处有张贴。本案因双方当事人争议极大,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仲裁申请书、仲裁委员会函、处理通报、劳动合同书、《员工处罚管理规定》、《员工处罚管理规定》阅知确认单、《门岗操作指引》、培训签到表、照片、当事人陈述等等证据在案证实,可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案情,汪世六收取临时停车费后没有在景瑞公司规定的时限内移交给公司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就其原因性质,汪世六解释为遗忘失误,景瑞公司则认定为故意隐瞒、截留或故意拖延上交、私自截留。由于汪世六移交停车费的时间晚于景瑞公司的规定时间,并且是在受到公司的询问以后才移交的,因此,汪世六的迟延交付行为在客观上难以被认定为是遗忘失误。汪世六关于收费事件的陈述,以及在培训签到表上的签名行为足以认定汪世六对于收取停车费后该如何处理是明确知道的。汪世六在劳动合同签署申明(附件)、《员工处罚管理规定》阅知确认单上签名,表明其知晓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并同意承担相应责任。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也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案景瑞公司解除与汪世六的劳动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景瑞公司解除与汪世六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对于汪世六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汪世六要求被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汪世六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法民初字第06371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000元(3000元/月×4.5个月×2);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单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就解除的合法性即员工行为的违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故意隐瞒、截留或故意拖延上交、私自截留,但被上诉人举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上诉人有故意的行为,其举证责任尚未完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被上诉人未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上诉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景瑞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状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景瑞公司解除与汪世六的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违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汪世六在劳动合同签署申明(附件)、《员工处罚管理规定》阅知确认单上签名,表明其知晓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并同意承担相应责任;在庭审中汪世六关于收费事件的陈述,以及在培训签到表上的签名行为足以认定汪世六对于收取停车费后该如何处理是明确知道的。因此,一审认定汪世六收取临时停车费后没有在景瑞公司规定的时限内移交给公司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并据以认定景瑞公司解除与汪世六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汪世六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汪世六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赵文建代理审判员 刘润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