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黄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81刑初92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5年6月6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耒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4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2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6日14时许,陈某某路过朱某甲家门口时,见朱某甲正在建房,陈某某便要朱某甲将建房断了的红砖也挑上去用,就在朱某甲与陈某某讨论如何使用这些红砖时。被告人黄某某过来要朱某甲不要听陈某某的,陈某某便与被告人黄某某吵了起来。在争吵的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将陈某某绊倒在地,陈某某便用石头将被告人黄某某的右腿砸伤(未作伤势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被砸伤后,也用石头将陈某某砸到在地。衡阳市华夏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为: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当庭递交了:1.户籍证明、现场照片、抓获经过;2.证人杨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对其指控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6月6日至同年6月19日刑事拘留14天。被告人黄某某未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本院通知被害人陈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陈某某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5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受害人陈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用砖头砸伤陈某某,2015年6月5日,经耒阳市公安局马水派出所民警传唤归案。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与受害人陈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用砖头砸伤陈某某。3、证人杨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与受害人陈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用砖头砸伤陈某某。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与受害人陈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黄某某用砖头砸伤陈某某致轻伤二级。5.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陈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6、被告人黄某某的个人信息证实,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某已年满18周岁系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的事实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幅度内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罗永生人民陪审员 曾小利人民陪审员 李永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文 妍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