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民初字第3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四川省鸿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林建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鸿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建国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3708号原告四川省鸿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理人梁开林,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泉,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竹篙镇。系原告四川省鸿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何希珍,女,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原告四川省鸿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杜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林建国,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代理人肖辉,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四川省鸿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锐公司)与被告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缘公司)、第三人林建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后,原告鸿锐公司申请缓交诉讼费,经审查,鸿锐公司符合缓交条件,本院同意鸿锐公司缓交诉讼费90天,现在缓交期限已到,本院依法向原告鸿锐公司送达了《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鸿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龙吉成代理审判员 金奕汐人民陪审员 陈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世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