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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逄某甲与逄某乙、逄某丙、逄某丁及逄某戊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某甲,逄某乙,逄某丙,逄某丁,逄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806号原告逄某甲,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逄某乙,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逄某丙,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逄某丁,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逄某戊,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逄某甲诉被告逄某乙、逄某丙、逄某丁及逄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未如期预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勇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