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逄某甲与逄某乙、逄某丙、逄某丁及逄某戊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某甲,逄某乙,逄某丙,逄某丁,逄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806号原告逄某甲,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逄某乙,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逄某丙,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逄某丁,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逄某戊,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逄某甲诉被告逄某乙、逄某丙、逄某丁及逄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未如期预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勇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