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杭州万好万家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与宁波中鸿基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万好万家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宁波中鸿基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民初879号原告:杭州万好万家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兴国路503号7幢1-3楼。法定代表人:孔德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恩洋,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焕柱,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中鸿基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608号。法定代表人:周巨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万好万家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中鸿基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万好万家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海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旭天 更多数据: